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74民终1119号
上诉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雪梅
法官助理 周洁筠 书 记 员 倪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