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品邦塑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伟峰,销售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盈,总经理。
原告品邦塑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沪01民终5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品邦塑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4,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1月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叶盈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谢 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