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2890号
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
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
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
准许上诉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
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以东
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丽君
审 判 员 苏子文
审 判 员 罗奇豪
代书记员 黄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