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谷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24执3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谷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谷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谷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该存款已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首封控制,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谷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首封控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3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远东
书记员  林建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