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22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吴吉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丽庆、张丽,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与被告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74,007.94元,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起算至2020年7月1日的罚息49,254.42元,并支付以574,007.9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的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0,440元;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上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4月1日通过邮局向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审理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但均余额为零。上述财产保全情况已通过《财产保全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其在浦发银行张江科技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9账户存款10,563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手续。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海以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