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2711号
原告:**1,男,汉族,2003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理人:**2,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原告**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兀**,河南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豫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45053052M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原告**1与被告***、河南豫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1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