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1082行审699号
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地址河北省三河市迎宾北路。
被申请执行人三河市鑫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50岁,中专,党员,任总经理。
占地地址:三河市李旗庄镇李旗庄村、么曹庄村。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三国土资行罚字(2012)第05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4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三河市人民政府和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