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9485号之一
原告江苏鸿如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鸿如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鸿如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95元,由原告江苏鸿如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辛 欣
审 判 员 詹立平
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
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