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041号
申请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4102279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405479.4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405479.4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刘根凤
人民陪审员 许粉娣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