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赫华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435号
原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晴,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赫华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欧。
原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赫华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其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并拒绝领取诉讼费用交款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燕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文玉
书  记  员   付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