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428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东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花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灵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新,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金东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东线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417元,减半收取计7,708.50元,由原告上海金东线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源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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