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428号
原告:上海金东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花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灵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东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到上海市2022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诉讼活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源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