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异165号
申请执行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新。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崔泽鹏,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宋禹,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陈裕珍,女,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宋佳。
第三人:郭泽锴,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陈志涛,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颜克照,男,1978年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445281197801041556,住广东省普宁市。
第三人:罗伟锦,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人:郑伟,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宋佳,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泽鹏、宋禹、陈裕珍、***、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嘉吉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20)苏仲裁字第03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通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通鼎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郭泽锴、陈志涛、颜克照、罗伟锦、郑伟、宋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审查。
审查过程中,本院向郭泽锴、陈志涛、颜克照、罗伟锦、郑伟、宋佳邮寄通鼎公司的追加申请及证据,郑伟、宋佳、陈志涛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通鼎公司撤回上述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通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泽锴、陈志涛、颜克照、罗伟锦、郑伟、宋佳的追加申请,系通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郭泽锴、陈志涛、颜克照、罗伟锦、郑伟、宋佳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琳
审 判 员 韩军
审 判 员 施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玮
书 记 员 胡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