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7359号
原告:***,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经济开发区小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颜永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标,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系被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可馨,女,199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被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娴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