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552号
申请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93596858。
法定代表人:韩家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增,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军兴奶牛养殖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8TAF482。
法定代表人:李继军,经理。
申请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军兴奶牛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在滦州市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的奶款账户的奶款48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军兴奶牛养殖场在滦州市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的奶款账户的奶款4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