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554号之二
申请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93596858。
法定代表人:韩家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增,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军兴奶牛养殖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8TAF482。
经营者:李继军。
申请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军兴奶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理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军兴奶牛养殖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军兴奶牛养殖场在滦州市伊利乳业有限公司奶款账户奶款11621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