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552号之一
原告: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93596858。
法定代表人:韩家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增,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军兴奶牛养殖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8TAF482。
经营者:李继军。
原告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军兴奶牛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