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家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农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办事处西石埠村。
法定代表人:钱春晓。
申请执行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农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5998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临沂农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股权、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05998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16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闫志勇
审判员 杨 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