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永康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大某某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临沂农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家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须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临沂农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春晓。
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津0118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查该判决书并未送达给临沂农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2021)津0118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津0118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