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4236号
原告:安某,男,201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之母),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顺通房地产公司用地北侧、中央美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893756D。
法定代表人:石岩,执行董事。
原告安某与被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