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11418号
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顺通房地产公司用地北侧、中央美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893756D。
法定代表人:石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