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河市东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5423号 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顺通房地产公司用地北侧、中央美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计446元,由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