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5423号
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顺通房地产公司用地北侧、中央美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计446元,由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