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9824号
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顺通房地产公司用地北侧、中央美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89375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
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