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河市东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6116号 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顺通房地产公司用地北侧、中央美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89375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以双方欲进行庭下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