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6116号
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顺通房地产公司用地北侧、中央美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89375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以双方欲进行庭下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河市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