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8734号
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顺通房地产公司用地北侧、中央美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893756D。
法定代表人:石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楠,职员。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河市东方夏威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