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2602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焦刚,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八街新村。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该公司经理。
***与***、***、焦刚、***新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计2,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