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富新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鹿泉富新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819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八街新村。
原告****与被告***新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