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富新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鹿泉富新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392号
原告:***,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原告:****,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被告:***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获鹿镇八街新村。
***、****与***新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