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贾永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晋中市。
被执行人: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寇伟。
被执行人:山西森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梁政。
关于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山西森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中鼎执字第18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山西森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三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