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潇河产业园区修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月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美岳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社县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岳水明,职务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