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

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82财保51号
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桥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工业区基地。
法定代表人:寇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77000元。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诚兴莱茵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内存款77000元。
案件申请费790元,由申请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