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龙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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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81民初1942号
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二高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21318587。
法定代表人:黄**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百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倩,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城东四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957920265。
法定代表人:陈像伟。
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计1428元,由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芳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梅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