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1658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东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398813318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辽东小区**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2MA14A2WX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1658号保全裁定,申请人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账户22×××63人民币35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账户22×××63人民币35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韵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