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1658号之四
申请人: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东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398813318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辽东小区**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2MA14A2WX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1658号保全裁定,因原告撤诉,现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申请人提供担保用的**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50×××43)的存款25000元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韵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