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1658号之三
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辽东小区**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34元,财产保全费370元,两项共计704元由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