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益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益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3执27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益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7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52727。
法定代表人裴焕新。
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新庙里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3501447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益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浙0523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益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04480元(含诉讼费44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2月12日,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益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益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0448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湖州南浔申航生物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