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7115号
原告:荣成市新视野传媒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文化东路20号。
被告:荣成中韩边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凭海西路88号。
原告荣成市新视野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中韩边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荣成市新视野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