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XX飞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7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飞,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
上诉人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易苏苏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