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天健军惠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市中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303号
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家汇路37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健军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路新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中医院。住所地:泗水县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天健军惠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市中医院侵犯软件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诉前证据保全费1000元,均由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