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付长敬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付长敬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61号
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长敬,男,生于1980年3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济南和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长敬,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和美软件有限公司销售代表,住山东省菏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长敬、被告济南和美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