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富丽华宾馆、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宾馆,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西街祥阁大厦A-5207号。
被执行人: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乡镇小区望海2号楼1号厅。
本院执行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宾馆与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宾馆已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7)黑06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6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同岩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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