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富丽华宾馆与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萨尔图区***宾馆与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执243号之三
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宾馆。
被执行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喜春。
关于申请执行侵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24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24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晶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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