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富丽华宾馆与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萨尔图区***宾馆与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执243号之一
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宾馆。
被执行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喜春。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执24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8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2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晶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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