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菱迅电梯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4民初672号
原告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乡镇小区望海2号楼1号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乐,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东风路北、三永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菱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菱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将诉讼标的额降至10000元,并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退回1338元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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