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6178号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257弄9号3-11层、13层和5号地下1、1-3层(实际楼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剑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177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白马山路北楼房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柯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617室。
法定代表人:商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立古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名门山庄1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柯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立古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剑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柯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立古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