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8601行初1380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花纯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长安路沙沟湖新区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刘兆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艳华,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某,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黄某某工伤确认行政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在本案开庭前,原告以涉案纠纷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莉
代理审判员 李 浩
人民陪审员 李 锋
法官助理刘明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