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宏建设有限公司

5967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5967号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世茂广场商业外街6、S0H03、S0H04号楼2-702。
法定代表人:花纯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永、高海荣,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华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宁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