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4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金林,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兴市唯美金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国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安市诚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总经理。
原审被告:周忠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泰兴市唯美金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诚金商贸有限公司、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忠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继东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晓明
书 记 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