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兴市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4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金林,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兴市唯美金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国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安市诚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总经理。
原审被告:周忠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泰兴市唯美金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诚金商贸有限公司、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忠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继东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晓明
书 记 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