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财保2号
申请人:江苏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NK5MJ8C,住所地泰州市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3栋200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02032788T,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育才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泰州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0×××89存款人民币1390000元。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3年1月9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0×××89存款计13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