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147号
原告: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灶镇桥东村2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宏广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25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兴市唯美金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横垛社区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民。
被告:泰兴市龙翔娱乐休闲中心,住所地泰兴市横垛镇文化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鑫海科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宏广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兴市唯美金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泰兴市龙翔娱乐休闲中心、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鑫海科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冯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