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辽宁宏广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147号 原告: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灶镇桥东村2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宏广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25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兴市唯美金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横垛社区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民。 被告:泰兴市龙翔娱乐休闲中心,住所地泰兴市横垛镇文化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鑫海科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宏广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兴市唯美金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泰兴市龙翔娱乐休闲中心、泰兴市华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鑫海科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南通市振华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冯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